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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五一勞動節,雖然天氣不美麗,但是有放假的捧油們心情應該還是很美麗吧!!沒放假的人白天應該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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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五一勞動節,雖然天氣不美麗,但是有放假的捧油們心情應該還是很美麗吧!!沒放假的人白天應該也是人在公司心在家吧(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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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勞工,應該多少曾經聽過「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句口號吧,小編自己就曾經遇過這樣的老闆,其實老闆相處起來人沒有不好,也確實如他所言,他本人的工作量、工作時間比身為小咖員工的小編多出很多,但當時小編實在很想猛搖他肩膀告訴他:「公司是你的不是我的阿!工作餬口阿!!!」但是小編非常孬,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騙你們的我幾乎零加班)。小編也曾經聽聞公司老闆、主管口徑一致地說,如果你對工作有熱情就應該願意花一點自己的時間做完阿(翻譯年糕:請自行加班不要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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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責任制是老闆一聲令下就是責任制嗎?
其實不是喔,責任制必須是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且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
舉例來說,若是符合責任制相關規定(工作性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雇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勞工的工作時數還是超出雙方約定工時,還是會有加班費喔!並不是一般誤會的慘兮兮或爽歪歪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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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責任制規定中「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亦有雇主就此提出質疑「核備非核准」,而根據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9375號訴願決定書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即勞雇雙方之約定內容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排除同法第32條等規定之限制,是訴願人所稱『核備』非『核准』乙節,容有誤解法令,亦無可採。」也就是說,依照勞動部見解,責任制規定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指的是要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而司法院大法官第726號解釋理由則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而違反此一強制規定,依照民法第71條即為無效。多數法院判決實務上均援引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的解釋理由見解來認定勞雇雙方的約定內容,如果沒有經過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備,該約定係違反強制規定應為無效,並沒有正面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核備」是否為「核准」加以說明。雖然法院跟勞動部對於本條規定的核備略有不同解釋,但最後的結果都是認為倘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所為的另行約定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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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附上小編搜搜搜到的「備查」、「核備」及「核定」的解釋,供大家參考囉(詳請參圖片)!

#勞工 #責任制 #我要準時下班 #工作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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